国家知识产权运营(郑州)交易服务试点平台
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合作单位管理办法
(试行)
(2024年5月版)
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交易运营(郑州)试点平台合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国家平台”),为规范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合作单位的准入、管理、退出和规范经营,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结合国家平台规则和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市场运营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平台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合作单位的管理。
第三条 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合作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时遵守交易所制定的各项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第四条 交易所对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合作单位的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指导、培训、咨询等服务,并监督管理服务行为。
第二章 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合作单位准入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合作单位,是指符合国家平台规定条件并具有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专业能力,与交易所签订知识产权合作协议,成为国家平台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合作单位,在合作协议框架内从事专利/技术标识等知识产权的市场推广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公司:
(一)产业园区类;
(二)知识产权服务类;
(三)行业协会类;
(四)律师事务所;
(五)咨询服务类;
(六)依法成立的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其他组织。
第六条 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合作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三)具备一定的市场开拓专业能力和客户服务经验;
(四)市场开拓及知识产权服务人员8人(含)以上;
(五)承认并遵守国家平台业务规则和交易所指导下文件。
第三章 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合作单位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七条 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合作单位准入流程如下:
(一)意向合作单位向交易所提出申请或交易所向符合条件的合作单位发出邀约;
(二)交易所合作单位管理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交易所合作单位管理部对申请单位进行尽调,确定是否符合准入条件;
(四)由交易所合作单位管理部提请交易所上会审核。
第八条 申请单位准备以下材料提交至交易所合作单位管理部:
1. 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合作单位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 股东会决议、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流程及相关业务制度等;
5.从业人员名录和相关材料;
6.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意向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合作单位向交易所提交的所有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复印件加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条 对申请材料齐备的,交易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复。
第十一条 经交易所审核通过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合作单位,交易所与其签订《国家知识产权运营(郑州)交易服务试点平台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 对交易所审核通过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合作单位,在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www.hnjscq.com)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交易所定期向行业监管部门报备已公告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合作单位。
第十四条 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对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合作单位进行退出管理:
(一)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合作单位自培训结束后连续3个月无后续推广动作、无业绩且拒不听从整改的,交易所有权终止合作并予以公示;
(二)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合作单位涉嫌非法获取、使用、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涉嫌违规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等违法、违规行为,经交易所调查属实后终止合作并予以公示;
(三)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合作单位存在违法、违规经营、夸大或误导性宣传,造成交易所及国家平台声誉或权益受损的,经交易所调查属实后终止合作并予以公示;
(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合作单位不得以交易所或国家平台的名义从事本办法之外的活动,造成交易所及国家平台声誉或权益受损的,经交易所调查属实后终止合作并予以公示,交易所有权向其主张赔偿损失;
(五)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合作单位在合作过程中涉嫌犯罪的,交易所有权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调查和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合作单位欲自行退出合作,应提前申请并说明退出理由补足所欠费用,经交易所同意后予以退出,期间交易所已提供的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不予退还。
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合作单位退出合作后,交易所按国家平台规则和本办法规定报备主管单位和在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www.hnjscq.com)予以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3-08-17
2023-08-18
2023-08-16